【商务方案】磁县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4 10:5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大会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方案】磁县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商务方案】磁县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

整治行动


为认真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大会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县成品油市场现状,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无证无照无牌加油车、仿冒他人合法标识等不法行为,着力打击生产、储运、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国六标准汽、柴油普及工作,加强车用尿素的监督管理,狠抓油品质量整治提升,促进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网点布局更加合理、油品质量更加可靠。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违规建设成品油储油库和加油站(点)的行为;

(二)无证无照或过期、超许可范围(站、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三)假冒他人标识从事非法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四)销售假冒伪劣油品、变质油品的行为;

(五)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行为;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成品油经营证照的行为;

(七)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计量不合格加油站(点)的经营行为;

(八)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加油站(点)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九)非法运输成品油和运输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

(十)未按规定购销散装汽油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完成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及监测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时间销售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相关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对违规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讲解工作。对违规建设的储油库、加油站(点),依法依规终止其建设并予以取缔。(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镇)

(二)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要予以取缔,确保加油站(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运营合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食药监局、县安监局)

(三)对发现的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依法依规全部予以取缔、关闭。(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四)对非法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研究并侦查不合格成品油运输车辆进入我县的路径,科学设立检查站点,24小时值守,对所有油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杜绝劣质或低标号汽、柴油进入我县。(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食药监局、县质监局)

(五)对私自购进非标油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的,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市场油品规范销售。(责任单位:县工商食药监局、县公安局)

(六)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第五条规定的,由质检部门予以严查,确保加油站(点)计量准确、精度可靠。(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到位。对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储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的防火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安监局,配合单位:县消防大队)

(八)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已不再具备《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或未参加、未通过年检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九)对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全覆盖,着力提升全县成品油合格率。对中石油、中石化中字头油品经营企业,每半年抽检一次;对民营加油站(点),每季度抽检一次;对主城区内各类加油站,每月抽检一次。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或掺假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油品的,以及未按规定购销散装汽油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查。(责任单位:县工商食药监局,配合单位:县质监局、县公安局)

(十)由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停电通知单后,对无证无照无牌、须取缔关停的加油站(点),采取断电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十一)对加油站(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占地加油站(点)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十二)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加油站(点)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建设的加油站(点)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十三)对未按时完成推行车用尿素销售、未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仍然销售普通柴油的以及未落实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及监测的加油站,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715日前)。各乡(镇)以及县商务、工商食药监、安监、质监、公安、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对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并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方便社会参与,设立举报电话:2380017

(二)集中整治阶段(716日至930日)。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加以整治。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

(三)总结完善阶段(101日至1010日)。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进行全面总结,推广本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并将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1010日前报县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80017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开展此次成品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是规范全县成品油市场管理和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迅速行动,抓紧部署,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此次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的领导,县决定成立磁县成品油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能,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此次集中整治行动。

商务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储油库、加油站(点)有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否按规定时间内完成车用尿素销售及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工商食药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点)是否存在无照经营问题;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经销劣质和走私油品、假冒他人合法标识、违规促销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负责车用油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负责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安全监管,检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质监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负责车用油品生产、储存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重点负责对违法生产、销售成品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集中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购销散装汽油行为予以严查。

交警部门配合工商食药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非法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对储油库,加油站是否通过消防验收等进行检查。

(三)加强协作。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整治重点,分类指导,认真组织好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强化对城乡结合部、交通主干道和农村地区进行明察暗访,适时调度,跟踪督导,推动工作落实。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宣传。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期间,要广泛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执法宣传和正面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有利于集中整治行动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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