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武安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4 18:4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河北省“三证合一”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武安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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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48号),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三条“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会同质监、国税、地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推进。

第四条 按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审批职能,依照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实行一表申请,档案共享,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申请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各部门实行档案共享、电子信息互认。

第六条 实行“一口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由综合窗口统一接收“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工商、质监和税务登记部门分别审批,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审批完成后,工商局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并交综合窗口颁发。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全部审批工作在综合窗口收件后,按照我市联合审批的流程,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第八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发送工商、质监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工商局完成营业执照,质监局完成组织机构代码核准 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工商局。

(四)工商局收到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到本市外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需要,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工商局、质监局、税务登记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条 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协同监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黑名单信息以及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与“三证合一”业务系统共享,并在综合窗口录入信息时予以提示。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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