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陆川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5 15:2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玉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和《玉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陆川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陆川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玉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和《玉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下放权力、精简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能的方针,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办)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对全县行政审批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办共同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县行政审批工作的制度和方案。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县政务办履行下列职责:

㈠负责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

㈡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和委托的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㈢负责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㈣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

㈤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按照“三集中、三到位”(部门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所有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所有审批人员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并做到审批服务项目进驻到位,窗口人员到位,单位对窗口授权到位)的运行机制,实行一个窗口进出、集中办理、联合审批。

第七条  镇、村(社区)应当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构建县、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

第二章  审批事项管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报送县审改办,县审改办要组织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法制办、县政务办备案,并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县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布。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对审批事项流程进行规范、优化、再造,并报县法制办、县政务办备案。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全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受理。

因特殊原因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接受县政务办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审批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实行集中审批的方式,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协调、审批、制证、送达。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以授权方式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审批责任由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和授权的部门承担。

首席代表由行政审批办主任担任,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联合审批,实行统一登记、联合勘察、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快速协调、同步审批的运行机制。其他项目逐步推行联合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属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结,属于承诺办结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需要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审批的承诺事项,由首席代表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和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以及外地投资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由县政务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召集专门会议协调。

第四章  网上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遵循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按照外网受理、专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察的要求,逐步建立网上审批系统。

申请人通过外网查询、咨询、申报、预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专网受理审批、流转信息、审核批准;审批事项网上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发证。

第十八条  逐步推行无纸化审批。审批申请应当使用电子报件,电子报件不能满足的可以使用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  统一规范网上审批技术标准,推动网上审批系统与各部门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移动审批系统。通过移动智能终端,登录电子审批网络系统,了解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实现网上签批报件,并对重大项目实时督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覆盖全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事项办理全流程实时监控。

第五章  审批流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批流程包括咨询预审、申报受理、审查审核、批准上报、办结送达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窗口及其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其网站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联合审批事项应当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登记,启动计时并送达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各窗口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退回和中止计时决定的,均应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的书面告知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务办申请复核,由县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复查核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六章  审批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机构收费窗口,统一收缴窗口单位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核定应收金额,实行“一票制”征收。

第三十一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章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政务办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建设,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政务办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确保政务服务工作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廉洁。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取得相应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骨干县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需调整的应征得县政务办同意。

第三十五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和县政务办的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县政务办组织实施。各镇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本镇政府和县政务办双重管理。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务办要加强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全县各镇、村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检查指导,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七条  县政务办对联合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全程协调督办;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相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并纳入全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县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范和流程图进行审核,受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审改办负责组织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开展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并组织对相关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监察局对行政审批实施监督,并对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管理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由县政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与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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