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曲周县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6 10:1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曲周县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曲周县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曲周县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曲周县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或联合其他行政主体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局及本局各科室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其他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与其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相关科室完成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和法规科。办公室和法规科应当先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确定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办公室和法规科后,可先由局法律顾问给出意见,再由办公室和法规科进行审查。

第九条 法规科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制定科室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法规科应当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法规科应当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法规科应当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法规科应当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 法规科在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科室之间存在的分歧意见应当提请局分管法规科的领导进行协调,以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法规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科室或者机构进行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办公室申请列入局务会议题,由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十三条 法规科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照《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法规科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查后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将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和电子文本、合法性审查和依据等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前,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不通过的,则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相关程序依照《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评估、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依照《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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