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萍乡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7 09:0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萍乡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81号)精神,有序推动我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萍乡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萍乡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萍乡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81号)精神,有序推动我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发展实际和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81号),加快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产业转型发展战略,着力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自动申请与依法淘汰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我市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关闭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好中央、省给予的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坚持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按期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坚持关闭退出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关闭退出企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保持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2016年至2018年,3年内关闭退出煤炭企业59处,退出产能301万吨以上。

2016年,全市退出煤矿53处、退出产能277万吨。其中,市属煤矿引导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10万吨;安源区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8万吨;湘东区退出煤矿15处、退出产能78万吨;芦溪县退出煤矿11处、退出产能52万吨;上栗县退出煤矿21处、退出产能119万吨;莲花县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10万吨。按照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20168月份完成全年关闭退出任务的40%,9月份累计完成全年任务的75%,10月份累计完成全年任务的100%,确保在11月份完成省级验收等收尾工作。

2017年,全市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8万吨。其中,上栗县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8万吨。

2018年,全市退出煤矿4处、退出产能16万吨。其中,上栗县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8万吨;安源区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8万吨。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能增量。“十三五”期间,全市煤炭产能只减不增,停止审批各类煤矿新增产能项目。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产能。淘汰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三)引导退出产能。有序退出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与大型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四)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矿井的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加强改扩建煤矿验收监管,督促改扩建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初步设计,开展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及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对2016年底不能通过验收并取得证照的改扩建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为依托,积极争取更多专项奖补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企业转产、企业债务、工农矛盾纠纷处置等。

(二)返还关闭退出煤矿相关款项。返还验收通过的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关闭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与剩余储量对应的已缴纳价款。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欧阳清新;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煤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赣西南监察分局、萍乡供电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管理局。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1.结合我市实际,为化解煤炭产能争取相关倾斜政策;2.协调相关部门与县(区)人民政府在化解产能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市煤炭局:1.负责市属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2.负责市属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3.指导县(区)实施煤矿关闭退出;4.督促县(区)煤管部门做好关闭煤矿的技术资料收集、存档工作;5.组织煤矿关闭后的市级验收;6.上报萍乡市化解煤炭产能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

市财政局:1.管理、审查、拨付区级财政化解煤炭产能奖补资金;2.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对化解煤炭产能奖补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1.协调做好关闭退出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2.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返还工作;3.协调上级及相关部门做好矿业权价款的返还工作;4.督促相关县(区)做好矿区土地利用、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市人社局:1.会同市煤炭局做好关闭退出的市属煤矿职工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及职工安置、职工失业补偿工作;2.协调做好市属国有煤矿关闭退出后职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等方面的遗留问题;3.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在册职工的统计工作;4.协助县(区)做好关闭退出煤矿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市国资委:会同市煤炭局做好关闭退出的市属煤矿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关闭退出煤矿《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销工作。

市公安局:1.负责关闭退出煤矿火工产品的收缴;2.负责关闭退出的市属煤矿在关闭过程中的安保工作;3.协调县(区)公安部门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在关闭过程中的安保工作;4.协助县(区)、信访部门做好关闭退出煤矿信访职工的维稳工作。

市环保局:协调县(区)及相关部门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矿区环境治理、恢复植被工作。

市水务局:1.对关闭退出煤矿在矿井闭坑后,做好地下水位变化的调查摸底工作;2.协调县(区)调解在矿井关闭后矿井水对农业灌溉的纠纷。

市信访局:做好市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在矿井关闭后上访职工的接访、政策解答工作。

赣西南监察分局:1.指导市相关部门和县(区)做好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2.协调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萍乡供电公司:1.负责关闭退出的市属煤矿供电设施的拆除工作;2.指导县(区)供电部门拆除关闭退出煤矿的供电设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县(区)人民政府:1.制定辖区内“十三五”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计划;2.组织实施煤矿关闭工作。对关闭的煤矿在规定时间内在县(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督促煤矿做好《关闭方案》和关闭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关闭煤矿的经济补偿予以公示,按照“六条标准”对煤矿实施关闭;3.负责关闭退出煤矿的奖补资金拨付;4.负责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分流和安置工作;5.负责辖区内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6.统筹安排关闭退出煤矿在关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经费;7.负责煤矿关闭过程中的维稳工作;8.负责煤矿关闭后矿区土地、房屋的平整或综合利用工作;9.负责煤矿关闭后的植被恢复;10.负责煤矿关闭后对矿区的巡查;11.上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

(二)实施关闭退出。工作步骤和关闭标准:1.煤矿向县(区)提交关闭退出书面申请(市属煤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县(区)政府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市属煤矿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属于依法关闭和限期淘汰的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属于引导退出的煤矿,在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并按隶属关系报县(区)人民政府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煤矿关闭文件。3.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4.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5.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6.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7.落实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8.保留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9.落实煤矿关闭后的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按照《江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退出煤矿现场关闭标准和验收程序》的要求,组织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县(区)、市级验收。

(三)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关闭退出煤矿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调处好当地工农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县区政府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区)要予以问责。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积极解疑释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了解各方关注热点,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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