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其他】博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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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保字[2009]58号)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其他】博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供大家参考。

【民政其他】博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博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58)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0]15),设立博野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福利彩票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慈善协会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工作,切实保障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全县社团组织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承办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

(五)负责管理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博野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会同兵役部门做好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征集比例工作;指导军队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管理、分配省、市下达和县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县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省、市、县社会救济政策、标准和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工作及扶贫综合开发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查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承担博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城镇社区居委会的建设,拟订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的落实,推进社区建设。

(十)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加强收遣站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及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福利基金,接收国内外各界人士对福利事业的捐赠工作,管理县级福利基金。

(十二)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年检、变更和注销申报工作。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负责全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的调整、变更,撤乡建镇、乡镇规模调整,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的迁移,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取消、设立、规模调整的调查、论证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各乡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划边界纠纷。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野县民政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配合有关股室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局办公会议议题、文书档案、来信来访、综合治理、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各项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调查研究民政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民政宣传和综合性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民政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工作;申报、褒扬革命烈士、确定老复员军人身份及伤残军人等级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光荣院、烈士塔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优抚政策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承办“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拥军优属活动的组织安排。

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安置;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人才共育的协调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干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社会事务股。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殡葬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和丧葬商品市场的管理。

宣传、实施《婚姻法》,指导管理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介绍、教育、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

贯彻《收养法》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收容遣送工作。

负责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慈善协会的日常工作;接收社会各界对福利事业的捐赠。

贯彻落实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查清、核实和上报灾情,组织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和指导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负责募集分配、发放、管理救灾款、物;负责指导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投放管理、使用工作;

负责全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困难户、“五保户”的临时和定期定量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管理敬老院的日常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政策的落实。

承办县、乡、村行政区划变更、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处理县、乡、村间的边界纠纷及界线的勘察及行政区域界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村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工作;搜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老龄工作规划并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负责全县社团组织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县各级社团的日常工作;负责对违法社团的查处工作;负责对社团的年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博野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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