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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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为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实施办法


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为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字【2011144号)、《张家口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张住建【2011298号)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保中心【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房源发布申请公告、个人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排序、公示、轮候等程序进行。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时,按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家庭优先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西城镇人民政府接到住建局保障部门下发的有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面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公告内容需明确注明本批次预计保障的家庭户数,预分配房源的小区名称和楼房套数以及详细楼层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申请人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以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未作出承诺且不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的,视为其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取消其申请资格,退回其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户)为单元,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具有1年以上阳原县西城镇非农业常驻户口;

2、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相关部门确认没有自有住房的),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县享受其它保障性质住房的(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除外);

6、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出具同意审核机关核实申报信息且同意进行公示的承诺,并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瞻仰、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监护人的;

2、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认定为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3、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的(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变故转让住房除外,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重大变故致残鉴定等材料);

4、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自有住房已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

5、申请人不在阳原县实际居住的、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公安交警出具的购车信息,并且有两年内注销或过户信息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建设用地的;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房屋备案登记且超出住房保障面积的,该登记房屋虽已转让但未变更产权人的;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居住住房超出住房保障面积的,属购买他人住房但未变更产权人,经调查核实的;

10、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申报审核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申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相关家庭状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阳原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查验原件);

4、申请人所在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租赁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6、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7、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申请家庭提供担保的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工作证明;

8、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缺任何一项的视为无效申请,取消申请人年度申请资格。

第三章  审核、公示和准入

(一)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超过规定期限未补齐全的,本批次不再受理。

(二)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还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留存公示照片、影像资料、网上留截图)。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初审(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和审核(西城镇人民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初审和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保障部门。

(三)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联审联查机制。受理、初审、审核及协查等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住建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西城镇人民政府报送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管、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以协助函的形式进行协作协查审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情况。

民政局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公安(交警)负责对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局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房管部门对房产登记交易信息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在审查台账上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

第四章  评分标准和分配方式

县住建局保障部门经审核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按照《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排序评分标准》(张住房[2009]5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排序并执行轮候制度。

评分按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有无孤老病残等群体、家庭结构等项因素作为量化评分的基础进行评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加分。

(一)按家庭住房面积加分

1、无房户,加30

2、有房户,按申请人家庭(包括与直系亲属合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15平方米)之差作为加分依据,每差1平方米加2分。

(二)按孤老病残等群体加分

1、按家庭成员有残疾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一级计35分、残疾二级计30分、残疾三级计25分、残疾四级计20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残疾等级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为准(查验原件)。

2、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计2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重大疾病的,累计计分。

重大疾病是指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印发的《张家口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暂行)》(张民字[2007]42号)中规定的病种,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查验原件)。

3、按“三无家庭”加分

申请人家庭属“三无家庭”计30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丧失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家庭。

1)离异的单亲家庭计15分。

2)丧偶的单亲家庭计15分。

4、按申请人家庭人口年龄加分

申请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一名年满50周岁的计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年满50周岁的,累计计分。

5、按申请人家庭人口享受低保加分

申请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中除申请人外,有一名享受低保的计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除申请人外有多人享受低保的,累计计分。

6、其他情形加分

1)申请人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的计3分;

2)申请人家庭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经过社区认可的计3分;

3)申请人具有5年—10年常驻户口的加2分,11年—20年常驻户口的加4分,20年以上常驻户口的加6分。

7、分数相同家庭的排序原则

得分相同的家庭,按照单项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各单项分数的优先次序为:残疾情况得分、患病情况得分、“三无家庭”得分、经济状况得分。

将评分排序后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排序情况和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经营地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经营地及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建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或西城镇人民政府、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通过重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查证。经查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在查证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转到西城镇人民政府,西城镇人民政府接到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受理、初审和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初审和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放《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并委托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送达。

(三)分配方式

采用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摇号”系统进行选房。根据申请人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的评分结果,分数从高至低轮候分配相应楼层,按相对应的楼层,每小组所属组员依次“摇号”选房。“摇号”将在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每个保障家庭只能派一个代表摇一次,重复摇号,按第一次摇出的房源登记,“摇号”结果现场在大屏幕公布,已摇出的房源不作调整。

(四)分配步骤

1、准入。经批准公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人,由住建局保障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

2、摇号。对于拿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的保障对象,由住建局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7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属小区、套数、户型、面积等情况;

3)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签订协议、入住

摇号确定租住房屋后,入住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核准证原件进行确认后与住建局保障部门签订张家口市住建局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并领取住房钥匙。因楼层、户型、位置等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在3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五章  轮候与分配入住

(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是指对纳入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根据年度供应房源套数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评分排序、依批次分配的办法。具体按照年度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孤寡老人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评分排序后优先照顾低楼层。

西城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评分排序情况和轮候顺序进行登记,建立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

没有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并按照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申报年度顺序、由高到低的评分排序执行轮候。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后,从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上年度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范围而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在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仍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按上年度排序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三)年度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排在上年度轮候的申请人之后按轮候顺序进行实物配租。

(四)西城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家庭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分批次通过选房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五)《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年限为一年,合同应当明确房屋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和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等。

(六)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在本地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管理

(一)对承租人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县住建局应当会同西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定期和随机的方式在租赁期内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设立检查档案,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从做出决定的下个月起执行。

(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而不具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要自行申报退还公共租赁住房,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规定限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经查证核实的;

2、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超过县政府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不自行申报的;

3、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阳原县西城镇的;

4、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6、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和转让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8、未按规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的;

9、利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从取消资格的次日起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回,并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家庭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责任包括:

1、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该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水、电、暖、燃气、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逾期欠缴的,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垫付。

2、被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房屋使用规定,需腾退住房的要按时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清退。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申请、审核、准入。上年度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并填写《阳原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是否变化等内容予以审核。在审核中确认该保障家庭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确认该保障家庭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新申报的家庭填写《阳原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后按申请、审核、准入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七)依据前述条款,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可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收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下一批次或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

第七章  后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按有关规定核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外管理后,拨付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日常维修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时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其租金标准。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应保障面积内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确定。

(三)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含公摊的水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由承租家庭自己负担,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和维护。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保障部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并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配建的由县住建局委托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县住建局保障部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户提供及时有效的高质量服务。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使用人公约、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2、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紧急联系电话,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外观和配套设施。

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私自拆改供暖、供气设施。

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严禁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6、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发现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以便物业公司派人及时进行维修。

7、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严禁在楼梯间、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及高空抛物,影响他人使用安全。

8、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公共部位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9、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如渗、漏、堵、影响通风、遮挡采光等现象)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10、县住建局保障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要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检查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县政府负担;公共租赁住房住户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申请家庭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或以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由县住建局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责令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追回(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责令退回住房或追回(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二)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县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章    

(一)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行实物配租时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批准发布后实施。

(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准入及退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以前本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县住建局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若实际情况在本办法中未注明的,参照《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文件汇编》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阳政通[2011]43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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