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万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8 08:3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万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万全县位于河北省西北部,经济欠发达,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全县十年九灾,尤其是干旱、低温冷冻、风雹灾害频发,救灾救济工作任务艰巨。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冬春需救助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万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万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完整版】


万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万全县位于河北省西北部,经济欠发达,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全县十年九灾,尤其是干旱、低温冷冻、风雹灾害频发,救灾救济工作任务艰巨。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冬春需救助灾民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

一、应急救助

1.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

集中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期间生活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分散转移安置灾民每人每天10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救助标准

因灾死亡人员按10000/人的标准对家属进行抚慰。

3.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

启动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12元或10元和1斤口粮(按2/斤测算)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其他需救助的灾民,按照每人每天7元或5元和1斤口粮(按2/斤测算)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冬季取暖期间每户每天增加10公斤煤或折款补。受灾群众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未启动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过渡期间按照每人每天7元或5元和1斤口粮(按2/斤测算)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冬季取暖期间每户每天增加10公斤煤或折款补。受灾群众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1)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无经济能力、无劳动能力、无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按2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建筑间数为2间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1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对上述情况之外的低保对象按1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建筑房间原则上为2间的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完成后,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对一般受灾困难户按5000/户的标准救助,重建房间在2间以上,重建住房原则上为砖木或者砖混结构。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需重建房间不足2间的按4000元标准救助。

对不再重建到中心村、镇购买房屋户,完成相应购买手续后并自己居住的按相应标准救助。对在县域外购买房屋的不予救助。对既不重建又不购买的倒房户不救助。

2)因灾损房户原则上由受灾农户自己负责维修,自己无力维修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重残户可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维修,视损失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户救助最高标准2000元。

二、因灾伤病救助

对于因灾造成伤病需救助的,主要以新农合、医疗救助等有关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为主。在有关专项救助的基础上,对当年因灾造成伤病的,在冬春救助期间根据伤病程度、疗程以及家庭困难程度等,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1.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2/斤测算)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68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1000公斤/户或折款补。

2.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因灾造成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2/斤测算)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46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500公斤/户或折款补。

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酌情救助口粮24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250公斤/户或折款补。

4.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等的受灾群众 当地民政部门对每户发放1床(件)冬春救助棉被和棉衣。  

四、资金保障机制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及时准确上报灾情,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并提请县政府按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五、发放机制    

除应急救助资金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救助资金由乡镇发放到户,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运行安全。

六、救灾款物使用程序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各乡镇。各乡镇制定分配方案,乡镇社会事务办直接对户发放并发放《灾民救助卡》。村委会经户主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上报需救助名单。

七、督导检查机制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不定期对乡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县监察局、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八、其它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万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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