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制度】市委宣传部保密工作规定

时间:2023-05-28 08:4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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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制度】市委宣传部保密工作规定


宣传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要求,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保密法》为行为规范,依法保密,关心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  各科室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对新调进机关的人员,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和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他们自觉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该扩大范围的不扩散。还要教育调出人员严守秘密,清退有关文件、资料及记载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
  第四条  部机关人员在组织业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关于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五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及销毁,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严禁在不利于保密的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涉及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禁止用普通邮件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凡属秘密文件应编号后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传递;禁止用普通电话传送秘密事项;禁止用普通传真传递具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内容的材料。
  第八条  凡涉密文件、资料应限制阅读范围,被指定阅读或承办人员,不得携文外出,或私自转交、摘抄、复制密件内容,阅毕的密件应按规定的时间退还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必须携文外出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密件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
  第九条  不得随意转发、复制涉密文件、资料,确需转发或复制的,应严格把关,建立登记手续,并视同正式密件处理,定期收回。
  第十条  文书档案室、干部档案室、打字室是部机关重点保密部位,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逗留。
  第十一条  禁止向收购部门出售涉密的文件资料、内部资料、刊物等。
  第十二条  本部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1、凡涉及干部任免、调动事项,按程序尚未公开前,经办人不得告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2、部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将会上讨论发言的意见向外扩散,需向外答复时,要按办公会议定的统一口径答复;
  3、部领导在文书处理过程中的批办意见,未经部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告知有关单位或当事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泄密、失密者,各科室应立即主动向部保密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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