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方案】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06 15:1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工信方案】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我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各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下同)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监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本行业、本地区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成立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方案和自身实际,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行业主管部门。

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

依照《各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天津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津发改综合〔2007〕59号)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三)千家企业。

依照《重点耗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四)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应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评价考核组,经市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五)对行业、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千家企业对上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评价考核组,千家企业的自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自查报告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评价考核组和有关专家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评价考核组,由市评价考核组复核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限期完成整改。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千家企业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市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市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各行业、各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其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评价考核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有关单位整改结果告市评价考核组;有关重点用能单位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或区县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强制实施能源审计。

(四)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备案。

(五)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地区和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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