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制度】“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3 15:5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一、“三重一大”内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重大事项决策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制度】“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纪委制度】“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一、“三重一大”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部门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订;

3、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6、重要文件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聘用、聘任;

2、干部的调整、选调;

3、干部的解聘、免职及组织处理;

4、党员发展;

5、后备干部,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6、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民生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2、本单位设备等资产的购置;

3、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4、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一定数额以上的单项支出;

2、乡镇、单位确定的各类奖金;

3、各类专项资金;

4、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纪律。

(二)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民主,广泛论证,科学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一)涉及重大决策问题

应根据具体情况,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征求各方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组)会、党政联席会或班子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的原则执行。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向上级党组织提名推荐,否则将依纪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或相关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部门党委(组)或班子会讨论决定。

2、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部门党委(组)或班子会讨论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都必须按要求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采购。

四、“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各部门(乡)镇根据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乡镇)“三大一重”监管制度,合理确定事项范围,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并建立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自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监督,并坚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凡由部门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的,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各乡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如果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遇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五)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末位表态”。

(六)各部门(乡镇)每季度末将本部门执行“三重一大”监管制度情况报县委廉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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