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法】大方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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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着力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机关作风根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办法】大方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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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着力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机关作风根本转变,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铁面执纪、快查快办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对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村(居、社区)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的作风建设负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对自身业务范围内的作风建设负监管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作风建设纳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单位、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党纪党规党法学习宣传,加强教育、严格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整治、问责纠错、内部巡查等方式,全面落实机关作风建设监管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作风建设亲自安排、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具体监管责任人,要加强对下属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掌握了解情况,进行经常性教育,对行为失范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再监督、再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不定期开展常态督查,大力查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各部门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作风建设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在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

(二)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即:违反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准则、条例、规定、办法、通知等,包括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市委、县委十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大方县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大方县整治城乡滥办大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及作风建设其他规定。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突出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对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关于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日常督查。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采取随机抽查、走访询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在全县开展重点检查;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乡镇、单位、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四)明察暗访。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明察暗访组,明确察访重点,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明察暗访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督办督查、公安、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卫计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不少于4次。明察暗访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依据明察暗访方案,对察访时间、察访单位、察访行程等作具体安排,不得提前告知被查单位。明察暗访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五)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电话征求意见、满意度测评、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转变作风系列规定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量化打分。

(六)公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明察暗访和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投诉和反映干部作风问题的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作风方面信访举报。加强作风方面网络舆情监测、收集和处置,完善群众反映和媒体揭露问题的跟进调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每次督查内容,组建督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处置到位的原则,督促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违纪违规问题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领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申诉人反馈。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等要及时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录制的音像和收集的物证书证资料等,在工作结束后,进行规范管理保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和毁损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对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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