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在PM2.5没有基础考核数据期间,暂不计算PM2.5所占权重。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环保要情简报》发布。
第五条 市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七条 市财政局、环保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在PM2.5没有基础考核数据期间,考核得分=〔 (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均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市、区)或市属开发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