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17 08:3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按政府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并严格执行政府定向销售政策的特定商品住房。

第三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辖区内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登记管理等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本辖区内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大中专毕业生及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缴纳养老保险情况的认定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财政、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用工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建设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市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近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地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在土地竞价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量、预售基准价格、套型比例、建筑面积、销售对象条件等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竞拍的附加条件。

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载明土地竞拍前的附加条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应载明住房建设质量、配套设施条件以及销售限制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房价,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遵循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建设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预售基准价格及销售基准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预售基准价格与销售基准价格的调节比例控制在5%之内。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基准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的基准价格。

第四章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聊城市户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家庭和进城务工经商家庭。

第十三条 提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的家庭必须持有婚姻证明;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年满35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户口、学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年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等须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条件。申购家庭的条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聊城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实际工作和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申请家庭净资产低于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四)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十六条 毕业不满6年的已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

(一) 被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和市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工作和居住;

(三)申请家庭在市城区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 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聊城市城区户口以外的本市进城务工经商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

(一)与本市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5年以上或提供5年以上的纳税证明;

(二)在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无住房或虽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

(一)在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继承、出售、赠与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且转移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申请人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

第五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三)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由办事处、用人单位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分别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办事处统一办理;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公告5日后报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和资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住房情况;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申请人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四)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销售对象,并予以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毕业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四)由办事处、用人单位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分别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用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用工单位对申请家庭学历、毕业年限、工作情况等进行初审,公告5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用人单位或媒体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四)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销售对象,并予以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经商家庭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婚姻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5年以上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由办事处、用人单位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分别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用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经商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审查。用工单位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公告5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用工单位、经营地点或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四)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销售对象,并予以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六章 房源分配及预(销)售

第二十五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政府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预(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住房预(销)售的规定,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及销售价格明细、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预(销)售过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发布预(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该项目的申请申报手续;

(三)开发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四)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选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的,按照顺序递补;

(五)选房结束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购房家庭相关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备案;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购房家庭再次公示,公示有效期两年。

第七章 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预售应当纳入当地房屋管理系统,并对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设置“销售限价”、“销售对象”等特别审查环节。

第二十九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注“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字样、购买单价、产权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条 已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和转借,也不得购买其它住房。

第三十一条 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配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

(二)违反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三)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前款(一)、(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做出吊销资质、降级等相应处理;有前款(三)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财政补交同地段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誉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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