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意见】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17 14:4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

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分步推进,平稳过渡。在规范过程中,与在京金融管理部门、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担保业协会、在京银行业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规范和服务并重,争取担保公司的理解和配合,保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更好地发展,在坚持监管要求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担保公司在规范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支持和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尽早达到监管要求。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督促,支持信誉好、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优,逐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开审批流程、监管指标和审批结果,确保规范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对各种所有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视同仁,确保规范和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分工负责,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作用,重大事项、重点问题等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整合各区(县)监管部门的力量,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发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规范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政策发布和宣传培训阶段。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后,印发实施《暂行办法》。

针对区(县)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实施《暂行办法》的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受理和规范阶段。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区(县)监管部门正式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市监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对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对暂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待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承诺按计划整改后,颁发有效期较短的经营许可证。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区(县)监管部门根据整改要求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改计划,督促其整改工作。

第四阶段:整改验收阶段。

对于经整改达到监管要求的,换发经营许可证;对于经整改仍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暂停新业务的开展,继续进行整改。待达到整改要求后,发放经营许可证。经整改后,确实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退出,引导和督促担保公司妥善处理未到期担保责任。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拟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向所在区(县)的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原件,加盖公章)。

2.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其他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须经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

5.公司章程。

6.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记录报告。

7.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

8.自查报告。

9.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10.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11.确认所提供材料均属实的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及表格一律采用A4纸张,统一左侧装订,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区(县)监管部门受理

区(县)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组审核

在收到区(县)监管部门报送的审批材料后,市监管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和专家组对担保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书。

(四)市监管部门审批

市监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书进行审批。

对于审查合格的担保公司,由市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于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抄送其所在区(县)监管部门,并要求其出具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的承诺书。担保公司拟定整改计划并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经营许可证。

(五)区(县)监管部门督促整改和日常监管

区(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定期专项检查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整改情况。

整改后达到监管要求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经营许可证;经整改后仍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暂停其融资性担保新业务的开展,并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六)对确实难以达到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实行融资性担保业务退出

经整改后确实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坚决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退出,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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