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方案】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17 15:0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乡镇方案】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的村卫生室。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明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范,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机构建设、强化运行保障、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条件、改进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缺失及乡村医生队伍老化、后继乏人、待遇偏低等问题,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网底,切实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新形势下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养、聘用和退出机制,建立政府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着手实施“空白村”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相应岗位人员配置。到2019年底,实现全区各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配置到位。到2020年底,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30%;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比例达到30%;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到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与保障

区政府统筹规划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另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区政府负责承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任务,区财政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行所需的水、电、暖等经费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鼓励村集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本市基本药物政策,全部药品由本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实施即时结算。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各乡镇政府)

(二)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实行岗位管理,乡村医生岗位是指在村卫生室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岗位。乡村医生岗位按照每千服务人口原则上不少于1名的标准设置。

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采取区级定岗、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管理模式,管理考核内容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规范执行。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门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工作,负责对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补助发放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1.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准入机制。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准入条件包括:

1)热爱乡村医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没有违法记录;

2)年龄暂定为不超过70周岁;

3)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限于临床和中医类别中内科或全科执业范围)的人员。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区乡村医生的总体情况,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1)年龄≥70周岁(原则上年龄满70周岁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如因人员缺乏而该岗位又确有需要,在乡村医生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且报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该岗位执业年龄,但在有新的适宜人员到该岗位执业后,即予退出);

2)患有疾病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3)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7)年度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考核3次不合格的;

8)乡村医生考核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各镇政府)

(三)明确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主要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工作要求,单独或纳入社区卫生团队与辖区农村居民开展签约式服务;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各镇政府)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胜任能力

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要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采取政府奖励的方式,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参加高等医学院校开设的临床医学或农村医学专业学习,提高学历层次;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按规定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奖励政策另行制定)。执行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区卫生计生委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每年免费提供累计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培训。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每3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五)多渠道选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乡村医生岗位工作。鼓励优先招聘退休医务人员。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各镇政府)

2.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进行定向培养,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

3.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现有乡村医生作用,统筹协调全区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各镇政府)

(六)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提高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标准。加大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自本方案实施后,被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政府补助采取地区差异性补助方式实施,平原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0元,半山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0元,山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500元。建立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额度的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各镇政府)

2.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属于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参照上一年度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予以适当缴费补助。对于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3.职称晋升向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倾斜,拓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发展空间。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生活条件,为非本村在岗乡村医生解决基本生活用房。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

(七)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岗位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采取政府资助的方式,将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不断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环境。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政府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要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十三五”卫生计生工作规划,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系改革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明确乡村医生岗位考核评价标准和主管部门,定期对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确保村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各乡镇政府要合理布局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完善相关管理机制,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各镇政府)

(二)落实资金投入

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对村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及养老待遇。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各镇政府)

(三)细化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村级医疗机构建设和乡村医生岗位人才培养与素质提升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落实。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各镇政府)

(四)加强督导考核

各乡镇政府落实村级医疗机构建设及机构正常运行的各项保障措施,区卫计委强化乡村医生业务考核。区政府建立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考核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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