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市规划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17 20:1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市规划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宿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权限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意见】市规划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规划意见】市规划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市规划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

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宿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权限划分

(一)市级行使以下规划管理权

1、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报批工作;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方案等重要和重大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城市分区规划、各片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审批工作。

2、规划实施管理方面: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规划管理权由市级统一行使,根据项目重要性、体量、区位等因素,实施分级审批。

其中分局管理项目包括:

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预审工作。

负责400平方公里、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及洋河新区38平方公里范围外村镇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市级以上立项的重大项目和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大运河与骆马湖沿线控制范围内相关项目除外)。

负责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一书三证”手续办理工作(中心城市核心区除外)。

参与市规划局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

(二)宿豫区、宿城区政府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规划管理权: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权;辖区内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权。

(三)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按照两市协议,行使以下规划管理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市政府确定的跨区域及重点区域、重要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行使园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

二、管理规程

1、受理工作。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及洋河新区38平方公里控规覆盖范围内,宿城区及湖滨新区各类建设项目报建申请由行政服务处(市规划局驻便民方舟窗口)受理,宿豫、经开区及洋河新区各类建设项目报建申请由所在片区分局受理;分局管理项目报建申请由相应分局直接受理。受理工作涉及书面材料流转与规管系统同步运行,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审查审批400平方公里、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及洋河新区38平方公里控规覆盖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变更类、补证类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经各分局初审,报市局业务处室牵头复审后报局业务审查会会审,需要报市规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会审的根据相关要求上报审查;其中,中心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市局业务处室直接初审后上报局业务审查会会审;分局审批项目自行组织会审审查、审批。

3、核发证书。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市规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局会审同意的意见核发“一书三证”,“一书三证”由行政服务处进行统一编号、制证、盖章后,交由各分局统一发放。各分局审批项目的“一书三证”由市规划局明确一定证书号段作为专用号段。各分局应会同行政服务处定期将“一书三证”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确保相关业务信息充分闭合。

4、费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应缴纳费用收取,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5、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报局分管领导会审;分局自行审批项目由各分局组织实施。

6、档案管理。市局及各分局办理的“一书三证”及其他技术档案,书面形式的由行政服务处定期(每个月)移交规划技术服务公司保存;电子形式(规管系统)由信息管理中心整理入库。原则上书面档案保管两年后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7、审批监管。规划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宿迁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乡规划工作通报制度。局领导根据挂钩片区分工,定期向各区政府(管委会)通报城乡规划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各分局要充分发挥沟通纽带作用,及时与所在片区就具体项目审批进行沟通,沟通采取书面函件(宿迁市规划局便函)形式,一般应在取得项目所在片区分管领导书面意见后,再履行下一步报签程序。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服务工作。对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主动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打造规划服务“绿色通廊”。同时,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跟踪服务制和服务承诺制等规划服务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能。

(三)切实提升规划审批效能。除须报市规委会、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的项目外,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时限均按照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压缩时限和审批环节,并公开承诺。行政服务处要积极会同监察室切实加强审批效能督查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省《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依规审批,切实做到“无控规不供地、无市规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局会审意见不审批”。各分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对管理体制调整后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汇报研究。

(五)全面实施数字化管理。要切实加强“数字宿迁”、规划管理系统完善和应用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均要利用规管系统运作,行政服务处根据规管系统运行结果制证发证。

宿迁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总体部署,本着打造规划审批“效能高铁”的目标,对原审批材料清单进行了进一步的压缩、调整,对项目办理承诺时限进行了进一步的缩减,对审批流程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制订本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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