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时间:2023-05-17 20:5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韶关市政府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属性)审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属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主管局长不能确定保密属性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对本股室所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属性)审查。

主管局长对分管股室提交的政府信息保密(属性)进行审核确认。

主管局长认为应当上报局长办公会确定的,由本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长办公会仍不能确定的,报市保密局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属性)审查日常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可以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已经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已经由局长办公会确定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均不再进行保密(属性)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产生或最初获取股室的具体工作人员,填写“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查政府信息属性

各股室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股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股长的审查意见,主管局长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信息保密(属性)。

本局与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其保密(属性)审查由主办股室商有关行政机关确定。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确定属性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编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目录。

(五)政府信息存档

属于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局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存档。

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保密属性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将该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随同会议纪要一并存档。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

对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存档,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原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公布解密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制作或最初获取股室未经保密审查而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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