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意见

时间:2023-05-18 13:2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的意见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主动回应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做到既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又严密户口登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意见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

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的意见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主动回应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做到既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又严密户口登记,规范操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户籍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服务群众理念

户籍管理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任务,是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备基础工作。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公民身份的确认和利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各地在户籍管理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紧密联系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主动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认真梳理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户口办理规定,既要严格、规范执行户口管理政策,防止违规办理户口情况发生,又要避免在细节上吹毛求疵,增加群众麻烦。对应办能办的要快办、热情办,对不能办的坚决不办。在受理审批群众户口登记迁移过程中,尽量简化群众办事程序,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核查责任。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深化推行网上办事功能,切实减少群众奔波,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公安机关办事效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把握政策,明确部分户口迁移规定

当前我市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各地对执行部分户口迁移、登记政策条款理解不一,标准要求不一,给群众户口迁移、登记办理带来不便,群众反响较大,意见较多。各地要加强户籍业务研究,吃透户籍管理政策精神,正确理解和执行户籍迁移管理中的“整户迁移”、“实际居住”、“谁购房,谁落户”等户口迁移原则的实质,不能机械地、呆板地将这些原则作为办理一切户口迁移的前置条件。要针对各种户口迁移实际情形,将这些原则有机结合、灵活应用。为切实方便群众,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几类户口政策执行问题予以明确。

1.本市生源地大中专毕业生回城镇原籍落户问题。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2.外省籍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度未申报落户问题。外省籍大中专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未按规定在当年度申报迁入登记的,对确在本市工作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意,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工作单位证明、人才中心或工作单位同意落户本单位集体户意见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报落户;离开本市重新就业的,出具未落户证明,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工作地申报户口。

3.购房落户迁移问题。对购房申请户口迁移的,在整户迁移的原则上,可灵活允许夫妻双方或子女申请户口迁移。

4.本县、市失房人员户口挂靠迁移问题。对因房屋交易、房屋拆迁或集体户资格消失后,在本县、市无其他房屋或不符回迁农村老家的,申请将全户户口挂靠城镇亲朋好友处,凭户成员无住房证明、拟挂靠户主书面同意意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

5.集体户人员子女出生申报问题。对涉及集体户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申报的,原则上在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对双方均为集体户人员且本地无本人合法住所的,凭对方集体户户口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选择一方落户。

6.市外未婚子女投靠城镇父母问题。对本市外未婚子女申请投靠城镇父母的,凭本人未婚证明、户口证明、当地无生活基础证明或在本地市工作证明、父母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

三、强化队伍管理,提升户籍管理水平

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行政执法活动,《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口管理岗位任职和户口协警人员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当前,受警力不足和岗位交流频繁等原因,部分县(市、区)存在着户籍民警配备不到位、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造成管理中政策执行有偏失,引起群众投诉、信访,影响了群众的满意度。对此,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执行户籍管理规定尤为必要。各地要进一步配齐配强户籍管理队伍,警力20人以上(含20人)的派出所必须配备专职户籍民警,不得兼职其他工作;20人以下的派出所户籍民警不得兼职除内勤工作外其他工作,日常应在户籍室办公。严格落实岗位任职资格认证制,市局负责对全市户籍民警开展培训考核,各县(市、区)局负责对户籍协警组织上岗培训,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上岗资格证书。今后,各派出所户籍民警不得擅自更换,如需调整,要按照“先进后出”、“持证上岗”的要求,先经市局考核合格,下发用户口令后才可上岗。要加强对户籍民警的关心关爱,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评先评优和立功表彰,提高户籍协警待遇保障,保证户籍队伍的稳定。各地要结合练兵比武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所领导、户籍民警和协警的政策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提升工作责任性。要把户籍室工作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窗口形象建设的重点,加强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树立标兵典型,以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严格工作纪律,夯实户政业务工作基础

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对户籍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全市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不按规定申报出生登记、违规登记常住户口、违规更改户口登记项目等现象。对此,各地要加强户籍窗口人员的纪律教育,提高户籍民警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既要严格政策审批把关,又要保证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和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权力正常行使,将维护户口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与方便群众办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户政管理为民服务水平。要定期、不定期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做到每季一抽查、年终全面查,县(市、区)公安机关分管户口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至少每年2次参加专项检查,市局分管局领导至少每年1次参加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办理事项要指定专人,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认真梳理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凡是自行制定的与现行户口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规定、文件或措施,必须予以废止或加以纠正。加强户籍民警业务口令的管理,按照省厅要求做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和权限分配专项清理工作;凡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予分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和操作权限。对出现问题的,一律追究口令所属人的责任。市局将加强对各地户籍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违规办理户口、工作不作为等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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