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绍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8 17:0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绍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旅游景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和省旅游局《关于做好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绍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绍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旅游景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和省旅游局《关于做好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浙旅规划〔2015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景评委”)授权绍兴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景评委”),自201551日起,负责绍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直接对外发布批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公告。

第二条  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评定细则为依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管”原则,旨在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申请3A级旅游景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式对外开放营业时间满一年;

(二)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三)生态环境优良,景区“三化”(洁化、绿化、美化)达标,经营管理规范,两年内无重大投诉案件或负面事件;

(四)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完成核定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景区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土地使用和建筑设施合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一)自评。创建景区对照标准自检自查,自检达到要求后,向区、县(市)景评委(若无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履职)提交评定申请报告和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景区创建工作情况、细则达标说明和图片。

(二)初评。区、县(市)景评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开展初评,对达到标准的向市景评委提交评定申请报告和创建材料。

(三)审核。市景评委组织审核,并在绍兴市旅游政务网上公布通过名单,末通过审核的景区,继续开展创建,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四)评定。市景评委组织专家组,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进行打分、现场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最终形成评定报告。未达标的景区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方可向市景评委申请再评定。

(五)公示。达到标准的景区名单在绍兴市旅游政务网上公示一周,经公示若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由市景评委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报省景评委备案并申请颁发证书和标牌,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建立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管理工作。并组建专家库,聘任旅游行政管理、景区管理、规划方面的专家和大中专院校老师为成员,负责审核、评定、复核工作,履行检查、指导等职责。建立景区评定、复核档案,对评定、复核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做到分类存档,查处有据。

第七条  各区、县(市)旅游局要坚持“总量调控,有序发展”原则,制订年度创建计划,每年1月将本年度培育景区名单报市景评委。市景评委先进行现场景观质量评估,明确是否具备创建条件。一旦纳入创建名录不能随意更改。

第八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景评委要指导好景区创建工作,协助编制推进计划和景区规划,明确创建目标、内容和措施,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性。评估通过后,要加大行业指导和扶持力度,督促景区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  加强信息报送,3A级旅游景区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旅游景区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完成国家A级景区管理系统填报。每年610日和1210日前报备本地区各旅游景区名称、数量和增幅。对于备案统计工作不完善、不及时的区、县(市),市景评委将视情况通报,并暂停其评定、推荐资格。

第十条  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评定满两年的3A级旅游景区,由市景评委组织开展复核。建立“月检查季通报”制度,根据景区复核、投拆和舆情,进行重点抽查和不定期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对复核或检查达不到标准的景区,将下发整改通知书,景区接到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复核或检查达不到标准的3A级旅游景区,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如再限期整改无效,将给予取消或降低等级处理。对已经关停一年以上的景区,每年年底由各区、县(市)旅游部门或景评委提出申请,予以退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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