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18 16:2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选推荐】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10项,一等奖和二等奖总数一般不超过30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七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20万元。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九条  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奖励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前款所称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包括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通过发布年度奖励申报推荐工作通知,明确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不能作为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的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被推荐的项目成果应提供技术水平相关材料,包括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行业专家推荐意见、成果登记证书、成果视频等真实客观的若干资料。由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省、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不再推荐为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成果,不再推荐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奖。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人: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前将候选人、候选项目的主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资料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主要情况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初评、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内外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初评专家组省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本人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一般采用网络评审方式,由专家记名评审并打分。各初评组依据得分高低,确定本行业初评组入围候选项目。

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不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经初评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入围项目、奖励等级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项目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二)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建议;

(四)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项目建议;

(五)对二等奖、三等奖候选项目奖励方案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提出获奖项目建议。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异议核实评议。

第二十四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项目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方案,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3年内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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