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18 17:30:06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规范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规范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浙水保〔201480号)和《绍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314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绍兴市人民政府对全市6个区、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组织实施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资料汇总、编制考核报告等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综合测评两部分。

考核指标包括8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生活和工业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区、县(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和奖励等6个方面。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域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一并报送市考核办。

(二)资料审核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核;考核办对成员单位审核情况进行汇总。

(三)核查与抽查

在资料审核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并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抽查和检查的重点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台账核实、重点工作内容落实情况查看等。

(四)形成检查与考核报告

考核办综合地方自查、资料审核与实地检查情况,形成各区、县(市)年度工作检查报告或期末考核报告,并提出评分和等级建议,经审定后,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查报告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年度考核得分为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权重系数。

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详见附件。权重系数由市考核办确定。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后一位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度考核得分占60%。具体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使用

经市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问题整改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责任追究

对整改不到位的、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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