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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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优化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维权、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促进社会融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总体稳定,每年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5000人,累计扶持农民工创业2000人,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并逐步融入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保障

(一)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每个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每年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建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培训参与机制,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农民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各园区、景区、企业实体,重点开展关于农民工的企业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推进焊工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建筑业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免费政策,逐年提高农民工职业资格持证率。对于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全面落实中、省有关优惠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铜川职业技术学院负责)

(二)扎实推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到2020年,建成就地就近就业示范乡镇15个,示范基地10个。将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企业社保补贴范围,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家庭,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完善省内外劳务对接体系,在省外和省内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我市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市建立联系点,组织乡镇与省内外各类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力供需对接关系。(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全力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改进创业贷款反担保方式,由人社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免除反担保。农民工可以采取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方式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大力推广“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且从事电商经营的创业农民工,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市“一村一品”示范村建立电子商务创业示范站。市残联对在家创业的残疾农民工给予电脑等设备扶持和技术指导。农民工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实施农村居民创业示范工程。加大创业孵化投入,将全市“美丽乡村”同时建成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市人社局会同市残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负责)

(四)加强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使外来农民工与本地户籍农民工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绿色窗口”。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强化就业信息网格化管理,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最新的就业、招聘信息。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优惠扶持政策。县级及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创新机制体制,全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企业中制定和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全面推行“一书一表”劳务管理制度,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服务。严格企业裁员程序,企业裁员10人以上或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六)着力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完善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凡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律师团队介入机制,每个执法中队配备一名律师,有效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完善工资拖欠预警和前置介入机制,一经发现问题,即时呈报信息、即时介入处理、即时办理移交。全面实施案件跟踪责办制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及用人单位的监控,依法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曝光力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加大对建筑工地总承建单位资格审查力度,严把资格许可关,特别对“红黑榜”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认真的整顿清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负责)

(七)加强农民工依法维权体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强化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对农民工维权的咨询服务,确保农民工获得及时、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各级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选派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获得、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有困难而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含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维权协作机制。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进一步完善、拓展“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平台和工会“12351”职工维权服务专线电话的服务功能,支持各级工会职工维权帮扶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更加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开设农民工劳动仲裁绿色通道,推行仲裁服务“四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调处、优先审结”,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行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立案审查等一站式服务,解决农民工申请表述难、证据收集难、维权程序难的问题。建立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负责)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机制。推行农民工依法依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严格按照中省有关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住建部门要将工伤参保凭证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要依据。加大扩面宣传力度,督促中小微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疗,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会同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坚持全面推进,逐步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和条件,在建制镇和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有合法产权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婚嫁,可根据本人意愿迁转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工办、市林业局负责)

(十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输入地政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并做到就近入学,一视同仁,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制定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鼓励民办中小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减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就学压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在输入地初中、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在符合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报名条件的前提下,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二)优化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为农民工06岁子女免费接种一类疫苗,将三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儿童管理并建立档案,建证建卡率100%,接种率95%以上。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5%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农村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实现全覆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

(十三)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鼓励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所有农民工。(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

五、实施关爱行动,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积极推进在青年农民工群体中建立团组织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五)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踊跃参加,激发农民工的文化参与热情,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文化活动。将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基层文化活动器材配送项目、职工书屋、电影放映及农村舞台繁荣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相结合,确保实现对农民工群体的有效覆盖。(市文化广电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加快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和入园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学前一年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深入开展“爱心圆梦”活动,推进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七彩小屋”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强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妇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强化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保障

(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各区县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部门每年要对本级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下级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农民工工作信息。(市人社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九)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国家统计局铜川调查队会同市人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二十)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和服务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对相关热点问题及时有效进行引导。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工作,对优秀农民工个人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按规定进行表彰,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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