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南川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9 20:4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的管理,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南川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南川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

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的管理,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其中: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为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10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的为小(二)型水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川区小型水库(含水电站形成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  项目扶助的范围是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含水电站形成水库)的村、社(组)。

项目扶助的对象是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村、社(组)的群众。

第五条  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方式实行项目扶持,以小(一)型水库为主,兼顾小(二)型水库,重点安排水、路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小型水库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有关部门在项目规划编制工作中优先规划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和投资计划中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倾斜,拓宽扶助资金渠道,整合资源和各类专项资金,合力推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全面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达到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

第七条  项目选择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由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村、社(组)民主讨论,形成共识,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先生存、后发展、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当前生产生活困难突出的项目。

(三)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针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较为分散,分年扶助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四)坚持国家扶助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组)提出年度计划,按照村民自治程序讨论签字认可,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审批。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由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审批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区发改委、财政局和水务局审议通过后,联合行文共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项目业主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项目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需交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实施,不得擅自调项。确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南川财政发〔200774号)的规定执行,所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帐核算。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需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报送验收的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项目验收情况应在工程所在地村、社(组)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实行区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减少其资金额度或暂停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小型水库基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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