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南川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将本企业资金统一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指已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煤矿。
第四条 区煤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协助督促企业按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煤管局共同确定风险抵押金存储代理银行,煤矿企业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
(二)4—6万吨存储150万元;
(三)7—9万吨存储180万元;
(四)10—15万吨存储250万元;
(五)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单个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存储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增加。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核定和存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向区煤管局、区财政局提供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有效证明。
(二)由区煤管局、财政局按照第六条的标准核定其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出具《南川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由企业到指定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储手续。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存储手续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存储金额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区煤管局和区财政局。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区煤管局、财政局重新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出具《南川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及时告知企业,由企业在恢复正常生产1个月内,到代理银行办理补存手续。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的所有权和利息收益归企业所有。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为:
(一)因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等费用支出;
(二)因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赔偿、抚恤、救治、事故调查、鉴定等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川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支付申请表》,经现场救援、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煤管局和区财政局批准后,出具《南川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
(二)由代理银行按照《南川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批准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煤管局、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及安全管理经费: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三)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缴纳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款的。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在接到支付通知书后24小时内,将资金直接划转到指定账户并保证现金支取,确保风险抵押金及时支付。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区煤管局及区财政局应当于下年度3月底前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通知企业到代理银行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应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企业填写《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支付申请表》,并报经区煤管局和区财政局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代理银行应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储存、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
代理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汇总反馈给区煤管局、财政局;下年度第1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区煤管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企业超期15天未存储或未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由区煤管局依法处理,并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期30天未按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九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区煤管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煤矿原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煤炭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川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南川府办发〔2005〕85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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