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办法】博罗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0 15:3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罗县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宣传办法】博罗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宣传办法】博罗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博罗县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结合博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罗县政府网站(下称“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门户网站(含网上办事大厅,下称“门户网站”)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下称“部门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博罗县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各镇(管委会)及各部门网站,是企业、事业、社会机构等单位和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部门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事业、社会机构等单位和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本县各类政府网站的信息内容建设工作。县政府督查办负责政府网站建设、更新等的督促检查工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为各镇(管委会)、各部门的网络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并定时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遵循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各镇(管委会)、各部门均须在互联网上建立本镇、本部门的网站。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  新建设的部门网站,应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建设单位应该把网站建设方案提交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网站建设规划确定后,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网站建设通知书,并将各网站建设纳入年度政府网站开发建设计划;网站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政府网站的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站的信息更新和维护,及时更新本部门动态信息,认真办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通知公告、网上办事、公益服务和互动交流等栏目,同时积极配合门户网站做好网上办事等栏目的共建工作,充分发挥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平台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或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各镇政府、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发布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栏目信息每2周至少更新总量为10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服务群众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该域名规范,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并应在主页页面醒目位置设置该政府网站标志。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确需变更,须报经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四章  政府网站的考核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考核评估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牵头组织协调,由县政府督查办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实施。成立考核工作组,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网站日常监测、组织专家评估、第三方测评和安全测评等工作;县政府督查办主要负责督促考核不合格网站的管理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部门网站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按季度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将检查结果按季度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通报。

第十八条  严格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进行逐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对考核评估优秀的网站,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在门户网站的曝光平台进行通报,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和问责,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博罗人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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