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案】灵川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2 15:0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义务教育经费机制,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灵川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灵川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义务教育经费机制,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整合资源,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统一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1.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及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承担。

2.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及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2016年我县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实施对农村地区学生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从2016年起,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2017年起按照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县级生均公用经费。

3.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照250天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比例,我县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困难学生比例不低于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人数的55%。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甄别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切实提高资助精准度。

4.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5.强化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两免一补”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待遇。参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对民办学校统一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并按规定标准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学校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学校另行收取;低于核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杂费。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机提高学杂费收费水平。

(二)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532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实施。

(三)进一步巩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根据我县农村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四类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一类农村学校每人每月80元,二类农村学校每人每月100元,三类农村学校每人每月130元,四类农村学校每人每月170元。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所需资金,扣除自治区专项奖补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县教育部门在安排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并将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城乡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将依据上级政策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执行标准以上级下达文件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全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确保按照经费分担机制落实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县教育部门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等情况,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标准审核工作。县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管理

1.县财政及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在校学生数分别在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分两次核拨全年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教育部门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各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项目,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在编制中小学校预算时,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保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县域内城乡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3.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支出校长负责制,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4.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补助经费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5.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三)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的监督管理

1.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2.县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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