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2 15:5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行政审批纪律,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滥用和乱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行政审批纪律,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滥用和乱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灵川县环境保护局窗口,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三条  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灵川县环境保护局窗口,不得异地使用。凡在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需提出申请,报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灵川县环境保护局驻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受理并转交相关科室按照程序推进;资料条件不全不予受理的或按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批事项的办结时间,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七条  灵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做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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