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案】蒙山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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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7〕27号)和《梧州市农业委员会、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蒙山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蒙山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727号)和《梧州市农业委员会、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农委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度;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全县9个乡镇,包括各级农垦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

(二)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三)补贴资金规模。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2017年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下达各地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另行调剂安排。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制定的方案实施。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资金重点补贴水稻、甘蔗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4个小类82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广西实际情况,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资金累加补贴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对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实行中央补贴资金敞开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低于500元的单台(套)机具,是否列入补贴范围,由县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按照《广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补贴标准执行。

实行行定额补贴制度,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各档次机具的中央资金补贴额按“三不超过”原则,即:不超过该档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16年广西补贴额标准、不超过2016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进行测算。

(四)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由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等。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个人,由县农机局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除外)。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拖拉机可另外配套补贴多台作业机具。

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机具设备的数量,由县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在实施年度内,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养大户1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3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500万元。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向其确定的经销企业出具补贴产品销售授权书,督促经销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补贴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识。

自治区农机局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7年起,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购机者应到县农机局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六、相关责任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定。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真实,致使其补贴额畸高,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整补贴额标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农机生产企业负责退缴多补资金上缴国库。购机者明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并按受经销企业出具的虚假发票的,属故意隐瞒、合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

县农机局要对我县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县农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农机局要按时限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七、操作流程

(一)补贴操作流程

2017年我县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县农机局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补贴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机构注册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核验机具。县农机局对购机者资格及所带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具,可在核对牌证无误后不再重复核机。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资格确定。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补贴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农机局、财政局共同确定。

规模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农机局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5.信息公示。县农机局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公示的信息须拍照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

7.兑付资金。县财政局对县农机局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帐户上。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县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农机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机局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机局、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局的,由县农机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交错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交错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局的,则由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资金”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县财政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作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精准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因地制宜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企业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对存在不按标准配置销售补贴机具、刁难购机者、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县农机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购机者隐私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补贴对象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法违规现象和问题要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及时报梧州市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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