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灵寿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3 15:1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灵寿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灵寿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7号)要求,2015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要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我县生态环境领域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乡(镇)、环保局、园区办要重点排查各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水泥、化工、制药、印染、云母、蛭石、石粉(彩砂)、钾长石、石材、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牛城乡、县直有关部门要重点排查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各乡(镇)、环保局、园区办要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四)各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按照环保网格化管理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并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二)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151月至201512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1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详细、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25日前将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机构名单、联络员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董福元  联系电话:15030140928         

 箱:hbjwghbgs@163.com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20152月至11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利用10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大检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同时,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重点污染企业。

315日前,各乡(镇)将辖区内的水泥、化工、制药、印染、云母、蛭石、石粉(彩砂)、钾长石、石材、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名单,园区办将工业园名称、园区内企业名单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纸质版)。

915日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将辖区内排查出的环境问题经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整改完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1612月底)、要求和完成情况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512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部门开展的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5日前,各乡(镇)、园区办将大检查工作统计表及工作总结报告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园区办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结合“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环保专项行动、渗坑专项治理等行动组织检查,重点督导各乡(镇)、园区办大检查工作排查阶段“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网格化监管体系运行情况;查处企业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督促各部门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利用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排放污染物形成的渗坑备案、生态修复、达标监测、环保验收等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停产整改、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检查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违法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情况;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实施和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负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加快煤炭物流园建设,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碳工作;负责县域内储煤场、洗煤厂进行标准化整治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三级计划完成下达的落后产能及有关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县公安局: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负责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和淘汰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检查建设项目征地、用地审批情况;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治理工作,继续按照要求加强矿山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私挖、乱采,防止产生扬尘,从源头上杜绝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负责县域内环境污染非法占地厂矿的依法处置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经费保障,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治污工程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县交通局:负责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资质管理落实情况;负责营运车辆的淘汰、更新工作;负责落实公路等建设工程环保措施和相关生态恢复工作;负责落实养护公路洒水、保洁等防扬尘措施;负责做好公路范围内垃圾(秸秆、杂草、落叶)的禁烧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检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情况,被依法取缔关闭、责令停产等违法企业供水情况;负责县域内磁河、滹沱河河道内以及其他区域非法采沙的取缔工作;负责河道内违法违规生产厂矿的依法处置工作;负责对合法采沙厂严格按照抑尘标准全面治理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开采,所有合法采沙厂开工后实行绿色生产,未达标的一律关停并顶格处罚。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负责牵头取缔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

县安监局:负责检查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核发情况;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县住建局:负责检查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情况;负责县域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区道路和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城区露天烧烤、垃圾(树叶、杂草)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人行:按照环保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被处罚的企业名单,检查对涉事项目及企业的贷款发放情况。

县供电局:不得向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供电;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停电决定;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王雪山同志任组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增斌、县环保局局长赵国强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管副职、县园区办常务副主任及15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灵寿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赵国强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各乡(镇)、县园区办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县政府成立大检查工作督导组,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认真自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将所有信息全部录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作为2015年“利剑斩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行政执法后督查工作,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到位。

(三)分类实施治理。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类制定治理方案,逐一处置,明确责任单位、治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理;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部门验收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运行的,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运行,依法解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报告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对超标排污、恶意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现渗坑未列入备案名单的,将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环保局会同相关乡(镇)制定整治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保障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对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生重特大突出环境事件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喇叭广播、宣传车、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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