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黑河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3 19:0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黑河市2017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为做好2017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黑河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黑河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黑河市2017年煤矿复工复

产验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安委明电〔20164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规程》(第87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34号)及有关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煤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煤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黑河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具体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煤管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合力完成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并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井上民爆物品储存、流向登记等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煤矿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二、验收基本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二)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三)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配备具有安全资格证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四)所有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五)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定编制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预防措施,进风井暖风设施符合规定。

(六)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修订完善《2017年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七)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通风设施完善可靠,风量满足生产需要,粉尘防治设施齐全有效,措施符合规定。

(八)采掘布局合理,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图纸审核合格并与实际相符,验收工作面与年度采掘计划相符,采掘作业规程履行审批贯彻手续,采煤工作面采用正规回采工艺,井下无隐蔽工程,永久密闭应编号并建立档案。

(九)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做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视频监控系统完善。

(十)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逢掘必探”措施,配备专职钻探队伍、专用钻探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机电和运输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无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十二)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等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资源整合及改扩建煤矿审批手续齐全,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设计标准、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建设。

(十四)不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三、验收程序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行市、县两级验收。煤矿企业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自检合格后分别向市和县(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县(区)所属煤矿由县(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初步验收合格(经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提交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复验;市直管煤矿(包括露天煤矿)由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验收。

申请验收煤矿需提报以下材料:

1.复产验收申请报告。

2.有效的“二证一照”复印件,“一正四副”矿级管理人证岗相符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达到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的文件。

4.市直煤矿自检自查验收表、县(区)政府煤矿初验表。

5.2017年救护协议和救护协议费用收据复印件;2017年煤矿应急救援预案。

6.防灭火系统完善、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说明。

7.传感器、便携、理研、风表“校准合格通知单”和校准费用收据复印件。

8.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分析材料,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材料(加盖企业和监管部门公章)。

9.与实际相符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监测监控系统图。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产煤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认真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科学有序地组织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格验收。各产煤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验收无遗漏、无盲区,不留死角,取得实效。各级验收组要严格验收程序,不达标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严把复产验收关。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自查自检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经煤矿自检合格后,由企业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

(三)突出重点,消除隐患。要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做到隐患不排除不得开工生产。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生产、技改、建设、停产煤矿的监管,依法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矿井要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凡发现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滑坡的,责令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依法查处。矿井在建设、技改期间禁止一切生产行为,凡存在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生产作业,依法从重处罚,取消本年度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报资格,限制或停止供电。停产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的,要依法按上限处罚,直至关闭,坚决从严从重打击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五)加强监督,严肃问责。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贯彻执行“谁申报、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复产验收责任制度,对在验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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