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临漳县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时间:2023-05-24 18:0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临漳县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临漳县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临漳县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临漳县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自行提高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自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涂改、转借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涉农涉企价格与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发现被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以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由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审理后,提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阶段

1、县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根据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签发《检查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2、县物价局指定2名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应予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3、批准。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阶段

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或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审查后的决定,制作并送达《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将已制作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报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

2、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局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认真审核《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3、批准。局负责人审核《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七)执行。

(八)结案。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价格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等情形进行区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应当处或并处罚款以及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有无违法所得或影响等因素,来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的标准以及罚款上下限。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标准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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