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5 11:1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与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城镇中心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自然屯集中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内容包括水源地、蓄水池、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消毒设施、供电系统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受益单位或人群为管理责任主体,区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环保、卫计、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参与专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应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应该由各级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投资多元、企业管理、群众受益、多方共赢的新型投资管理机制,实现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转。

第七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申报

第八条 区发改、水务、财政等部门要会同各镇街做好全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做好项目论证、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积极争取上级的投资,拓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第九条 在项目规划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条 利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由区水务局安排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计划、投资计划及咨询意见完成设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根据分级审批权限,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实施。经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实施及验收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和监理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其中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应设置专用帐户进行管理,支出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间,实行报帐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拔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帐目,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款支付中,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严禁非法转包。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的占用土地、临时施工用地和地上物补偿等问题,由项目所在镇街和受益村屯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不得从专项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重要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等进行签证及质量认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邀请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由工程建设单位存档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要及时办理管理权交接手续,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运行管理方式,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区政府是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所有者,财政和水务部门行使具体的产权管理职责。城镇中心区域的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委托镇政府进行运行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自然屯集中供水工程委托村委会作为运行管理主体。水务部门代表产权所有者对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运行管理主体单位都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供水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附属设施的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支持引导各村屯组建群众用水协会,以党员和群众代表为基础,参考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用水管理自治组织,按照“政府监管、实体运营、协会自律、群众监督”的模式,具体实施水费收缴和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有偿用水、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体制。水费收取标准应当按照“保本微利、适度积累、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运行和维护费用等基本支出情况,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鼓励以计量方式征收水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直接管理的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可以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在保持公益性质的前提下,引进专业公司和人员实施运行管理,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严格履行合作约定,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的市场化运作。

第五章 水源及水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合理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规范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做好源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建立污染源巡查检测制度,确保水源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主动维护安全用水环境,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防治。禁止新上污染型企业和影响水源涵养的项目,禁止新建养殖场,对以前建成的企业要严格控制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不得修建渗水厕所、粪便堆放点和垃圾场,严格控制农药使用。禁止新打深井取水。

第二十八条  做好水源周边的村屯环境整治。及时清除乡村生活垃圾,在水源保护范围外进行集中处理;清理供水设施附近的“三堆”,不得占压供水管线;整治水源地周边的河塘沟渠,杜绝垃圾倾倒和污水排泄;积极推进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对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水质的常态化检测。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水样的取送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水质的定期抽检,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反馈检测结果,并协助做好污染源的排查和防治,督促水质不合格的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整改,监督指导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直至水质合格。水质检测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农村安全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科普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安全饮水的意识,自觉维护供水设施,创造良好的供水环境。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水务、发改、财政、卫生计生、环保、住建、物价、采购、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和镇()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有关各职能部门和镇()职责:

1、区水务局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初设)和工程设计。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质量和进度管理。商发改、财政、卫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2、区发改局会同水务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参与竣工验收。

3、区财政局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资产管理,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对年度实施方案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区级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统筹用于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工作补助,参与竣工验收。

4、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助开展饮水安全工程的招标和采购工作,对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实行政府采购。

5、区卫计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会同发改、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参与竣工验收。

6、区环保部门负责同各镇街、村屯配合,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依法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

7、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8、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察。

9、区物价局负责协调市物价部门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对水费收取进行监管。

10、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参与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11、各镇(街)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对辖区内的饮水安全项目统筹安排,对各村上报的安全饮水申报进行初步审核。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施工环境的维护,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负责对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筹劳的组织。负责组织所属村屯做好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六章 附 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圣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辽文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饮水 安监 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文圣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