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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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4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月170元、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元、270元,费用追加部分除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和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2元、32元外,区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8元、48元。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依据,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列第一位的区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优先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根据享受的类别发放低保金。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新建、修缮两种改造类型最高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二、加强生活保障服务

4.支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镇街道敬老院);鼓励和提倡居家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市财政将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全部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护理补贴;部分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区、镇街道各50%承担,不属一级财政的街道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区政府全部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和城市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可申请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9.建立完善医疗服务制度。区、镇街道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根据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要求,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组织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四、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区、镇街道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由区、镇街道计生协会牵线搭桥,组织有关人员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建立结对帮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访视、咨询、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家政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11.开展紧急慰藉和收养服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3000元紧急救助,所需资金申请从省人口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为其收养子女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计划生育协会、区民政局、各镇街道)

12.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镇街道)

13.积极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区法律援助中心要优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14.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利用好老年手机等科技新手段,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呼叫、紧急呼救、提醒祝福等功能服务。鼓励、引导特殊家庭结对助学和助孤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组织人员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家中开展慰问活动,送去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和真诚祝福。全年慰问活动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关怀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16.强化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注重工作做法、进展、成效、经验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扩大政策影响,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各项政策内容,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

17.强化经费保障。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18.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各项工作的落实。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与成效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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