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6 18:4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

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健全准入制度。 依法依规健全配套供电设施有关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电力安全。

(二)修订完善标准。 加快配套供电设施有关标准修订完善步伐,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配套供电设施标准宣贯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一户一表”等建设要求。

(三)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电设施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

(四)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要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开展居住用地用电需求分析,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电网设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配电网规划,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严格质量监管。 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大对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材料、主要功能和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六)做好保底服务。 对完成报装的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电网企业要制定详细的送电计划。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电网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供电。电网企业应依法保障居民用电的安全可靠,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可以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七)健全工作机制。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抓好推进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本地区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明确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修编、规划设计管理、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省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确保平稳过渡。 配套供电设施已按原规定建成的,仍由电网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及维修;开发商与电网企业已签订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签订相关合同,但开发商已支付部分费用的,由电网企业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十)加强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中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自动失效。全面放开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保障性住房除外)建设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于20161231日以前完成有关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条款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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