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九江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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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九江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九江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九江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0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按属地、按系统、分层次,采取内部安置、市场安置、鼓励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安置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就业安置办法:

一、公务员、事业单位身份和在企业工作随军家属的安置

(一)安置对象。

1.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2.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3.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本级(本部)工作或人事管理权限在企业本级(本部)的随军家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在部队驻地单位在职在岗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

3)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4)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5)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以及安置后辞职的。

(二)安置原则。

贯彻国家和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根据我市实际,确定以下几项原则:

1.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系统一致、层次相当的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实行内部安置。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参照前款对口对等安置。各垂管单位要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2.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择优聘用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或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系统一致、层次相当的原则进行推荐安置。

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10%的岗位数量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留用随军家属;企业因破产、减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下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推荐再就业;已下岗的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应优先恢复上岗。本系统无法调剂安置已下岗、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当地人社部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或转岗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4.随军家属的安置实行常态化安置,根据全市编制、岗位职数情况拿出一定计划实行指令性安置。其中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飞行员、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随军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安置。对符合驻军所在地人才引进条件的随军家属,按照人尽其才、专业对口的原则优先推荐安置。

(三)安置程序。

1.统计审核材料。

1)军分区负责驻市部队随军家属情况统计,组织填写《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2)随军家属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编制部门对“情况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和盖章,然后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部队干部部门审核。

3)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对需安置的随军家属进行审核和身份认定,军分区政治部配合。

主要审核以下材料:随军家属本人户口;结婚证;师(旅)以上部队政治机关随军批复;部队干部军()官证;随军家属的本人档案,档案中要有:①随军家属本人作为正式职工身份的原始档案材料,如:招工(招聘)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表、毕业生报到证;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招录考试审批表、招录通知书等。②随军家属本人作为在编在岗的其他原始材料,如:工资审批表、工作调动表、聘用合同书、编制部门同意的上编材料、财政部门审核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等在编在岗材料,并对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进行核实。

在身份认定时,以下几种情况视为无工作单位身份:

①已经在企业关闭破产或改(转)制时置换了职工身份并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②个人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人社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③已经被单位除名、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2.下达安置计划。

1)市安置办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去向、人数进行审核、认定。

2)市安置办会同组织、编制等部门根据随军家属情况拟制安置意见和计划,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对口安置的单位。

3)安置单位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计划,研究落实随军家属安置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签署安置意见并报市安置办。

3.办理安置手续。

接收单位在明确安置人员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接收安置手续。市安置办对安置情况进行督查,对安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1)属接收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随军家属的,各安置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后按规定程序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2)随军家属凭调令或安置介绍信到有关单位办理工作、工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3)安置单位凭调令或安置介绍信为随军家属办理工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二、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一)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采取提供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等办法帮助就业。当地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指导性安置计划,驻军单位每年年底前向驻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个人就业信息,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招聘时应做好就业推荐,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随军家属无工作或失业3年以上的,应优先推荐就业。

(二)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未就业随军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

(一)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部队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驻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的标准发放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驻地政府财政安排,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状况,适时调整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享受货币化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纳入就业安置的范围。

(二)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由部队驻地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军人转业或调离驻地时,驻军应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停发其家属待业期间生活补贴。

(三)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市部队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常态化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计划。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置工作,总结安置工作情况,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督导组,对全市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并总结通报,督促安置工作落实。

(二)全市各地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军民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县(市、区)评优内容。

(三)驻市部队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体谅地方困难,服从组织安排。随军家属接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的调动或招聘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到上岗。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五、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军地各级应按照国发〔201342号和赣府发〔201410号文件要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分区为驻市部队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驻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消防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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