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09 11: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的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的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仲裁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程序简便、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而且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实践上,自动履行率较高。特别是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因此,仲裁工作在保障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积极向市场主体推介仲裁机制,促成合同主体约定仲裁条款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有效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住建、公用、工商、交通、房产、国土、金融、保险、中省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及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现行有效的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设立仲裁条款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需要自行修改)。对不符合规定中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要在10月底前修订完毕并将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法制办备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松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3年下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市法制办、市仲裁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实现我市各类合同文本规范化。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推动发展、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一)继续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松原日报社、松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充分发挥仲裁服务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作用。仲裁机构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努力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收储、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业贷款等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并进行确认仲裁。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纠纷的发生。同时,仲裁机构要积极参与市里的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推进“三化”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仲裁事业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领域,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仲裁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幸福松原的高度,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仲裁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市仲裁委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仲裁执行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使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体现,确保我市仲裁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快仲裁工作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化的工作体制。要逐步建立完善基层和行业仲裁机构,不断规范运作,拓展业务。在完善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各县(市、区)设立仲裁办事处;在住建、公用、工商、交通、房产、金融、国土、保险、中省直企业等系统及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设立仲裁联络处;在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及时反馈人民群众对仲裁的需求和意见。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并做好设立仲裁办事机构的工作,并为其开展业务创造必要条件。松原仲裁委员会为仲裁办事处、联络处、仲裁联络员提供仲裁知识的培训服务,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五)切实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松原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公正及时地裁决每一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树立良好的仲裁形象。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妥善处理群体性、集团性纠纷案件的仲裁,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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