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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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40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5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石油化工、生物化工、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制药、“互联网+”、新能源等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和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以下简称“各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研发转化类和科技服务类。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我市市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第九条  研发转化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已开始实施,并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通过独立记账确认的项目。
第十条  科技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投入;市级以上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投入。
第十一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各区财政配套资金。
创新券专项资金2016年安排5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   300万元,各区财政配套20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后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将按市、区财政体制安排资金额度。创新券兑付时,按实际兑付额度,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财政配套资金年末通过市区结算办理。
第十二条  研发转化类创新券面额分为5万元、10万元两种,科技服务类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两种。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创新券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创新需求,按申报要求提出申请,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审核发放。
第十四条  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管理方式。研发转化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服务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6倍;用于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科技经费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领取的创新券,经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到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七条  研发转化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任务书(合同);
(四)项目实施总结或验收材料;
(五)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实施情况证明(购买科技成果需提交);
(四)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五)被委托服务单位开具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发票或收费证明材料;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创新券的兑现,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
第二十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在市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申请兑现单位持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具有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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