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汕头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17 11:3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汕头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和展会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汕头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汕头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汕头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和展会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对外贸易有关以及涉外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所涉及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办公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和应对有关涉外知识产权的大事、要事及突发事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工作。与对外贸易有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应组织会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会员做好维权工作。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到国(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扩大具有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做强做大。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上报制度。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主动上报外经贸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给予指导与援助,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进口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可明确规定:货物进口合同的进口方或委托加工合同的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或出现其它知识产权纠纷的,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技术、设备或者以进口的技术、设备作价出资,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的,应要求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提供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涉外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装备活动中,如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应邀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提供征询检索;对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立项项目承担方,在中外合资、并购、技术出口、转让等活动中涉及专利权的,应报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提供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证明。对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涉及他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取得许可授权。

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技术设备或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发生出口产品在该国家或地区侵犯第三方专利权。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或出口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应签订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许可的,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涉及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应当订立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以及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专利许可合同可规定以下条款:

1、专利许可的内容,包括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全部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

2、受让人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让与人的专利;

3、使用专利技术而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的国家和地区;

4、合同期满而专利有效期未满情况下对该专利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5、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的归属;

6、合同履行期间,让与人就其完成的新的发明创造对受让人的当然许可或者其他约定;

7、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的使用、相关资料的交换以及为保证该专利实施所必须的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8、相关专有技术的使用与保密事项等;

9、使用专利技术不能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品质要求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开展相关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涉外商品、技术、投资、贸易洽谈交易会、展览会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国内外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接受并协助职能部门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必要时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参展方展前应查明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展会中发现他人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及时取证,与展会主办方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联系,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外经贸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汕头市 对外贸易 知识产权 【工商办法】汕头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