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信息公告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19 14:2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信息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信息公告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信息公告办法(完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本市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三条  成立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监督管理信息公告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信息公告的协调、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汇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监督管理信息公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办公室应对拟发布的公告内容按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将符合公开规定的信息在局公众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设立信息员一名,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员名单须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开设“监督管理信息”栏目,栏目下设五个子栏目:企业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信息、药学技术人员,通过网站公开的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八条  企业基本信息公告

企业基本信息采用分类汇总表形式进行公告,内容为辖区内企业的行政许可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仓库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有效期等(注:各业务科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增加公告内容,如GSP/GMP证书编号、生产品种注册号等情况)。企业基本信息应按时更新,如发生企业新办、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业务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汇总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提交办公室进行公告。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公告

行政许可公告采用每周统计表形式进行公告,内容为统计周期内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办结情况。办事窗口在每周三前将上周汇总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告。

第十条  行政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公告内容为统计周期内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单位名称,由稽查科于每月10日前汇总,经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再提交办公室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信息公告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于企业的质量公告、违法广告公告;2、对辖区内企业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情况;3、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单位情况;4、其他需要公告的情况。上述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整理,经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再由办公室以单条信息形式公告。

第十二条  药学技术人员公告

药学技术人员公告提供药学技术人员注册、备案等的查询服务以及相关继续教育、培训等信息,经相关科室提供,由办公室负责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公告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违规单位通报制度》(肇食药监办〔2008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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