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19 16:2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全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区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经区政府同意,区国资委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区国资委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其中国有产权评估价300万元以上的和失去国有控股权的需报区政府审批),产权转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挂牌转让。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间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按照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区国资委批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按程序任免区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按程序任免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提名区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向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条 未经区国资委同意,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十一条 建立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国资委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薪酬及奖惩。

第十二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企业员工及其全资子公司人员由区国资委控制总额。如因业务发展确需突破控制总额的,应报区国资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控制总额。不得增设总经理助理及享受中层管理人员待遇的相应职数。工资、组织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含退休人员)不得在企业任职。

第十三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凡控制数内进人,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控制数内人员流动情况(包括辞职、转岗、交流等)在每年末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区国资委报告,并按照区国资委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5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投资(含对内和对外投资)须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批。大额支出管理按区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不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1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处置,必须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批。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车辆配置及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并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制度。

第五章  职工薪酬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方案由区国资委制定并实施。区国资委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区国有企业薪酬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区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含津贴和补贴);

(二)奖金;

(三)职工福利费(含非货币性福利);

(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五)住房公积金;

(六)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七)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给予的补偿金。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薪酬中的工资和福利实行总额控制,由区国资委根据国家规定逐年核定下达。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委建立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薪酬与企业利润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保障企业职工利益。亏损企业(剔除政策性亏损)的职工年均工资和福利水平不得增长。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要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严控业务招待、车辆运行、出国(出境)考察等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报经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并在一定时期内据实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主营业务利润收入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控制在2%以内;主营业务利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以内。

第二十八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职工出差补助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职务消费行为按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不得预提董事长、总经理基金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各种非生产性基金。

第七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区国资委出资的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分得的利润;(二)从区国资委出资的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分得的国有股权(股份)股利、股息收入;(三)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从所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区人民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三十四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年终利润实行比例上缴。具体比例为:目标任务内上缴10%,超目标任务利润上缴15%,其余留给企业。企业留利的70%用于企业偿债及再生产,30%可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等。

第八章     子公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子公司必须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最多设到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以下再设子公司。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子公司的管理由其母公司负责。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由母公司报请区国资委审批后,由母公司按程序任免。

第三十八条 区国有独资企业、区国有独资公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管理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以所出资企业审计稽查为主,外部监督以监事会和区国资委组织开展检查审计为主。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要定期开展效能监察,分析成本费用构成,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按月向区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必须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所出资企业应及时整改,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定期、不定期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扣除10%以上直至全部年度绩效薪酬。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所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所出资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48号)废止。相关单项管理办法由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另行修订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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