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新抚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19 17:2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新抚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新抚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推荐)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物价、档案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  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工作安排,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等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进行甄别。对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涉及联社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站;  

(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区档案局设立专门资料查阅室,作为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场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推迟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 20 日。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是否需要批准)—如不能确定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协调审查(是否涉及其它部门)—确认发布形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按下列情况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公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确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保密审查(确定是否需要批准)—确定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协调确认(当场答复或 15 日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于每年 3 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其他行政机关应于每年 2 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五章    核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同时实行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区政府 工作制度 公开 【府办制度】新抚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