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行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及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秸秆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设立,可以整合上级此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用于推动全县秸秆能源化、工业化等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条 秸秆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农林畜牧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县农林畜牧局负责:配合县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意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二)县财政局负责:秸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县农林畜牧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秸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直接用于秸秆能源化、工业化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 秸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以及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拨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骗取、挪用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并缴回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畜牧局、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