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非税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唐山市丰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等国有资源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招标、拍卖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六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拥有国有资本、资产产权的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其中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依法可以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应由缴纳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执收单位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并签订委托协议书,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如收费项目取消、降低标准和单位撤并等因素,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提出调整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向缴纳义务人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四)依法向缴纳义务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拖欠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区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区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依法应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缴款凭证,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对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
(一)直接解缴。由缴纳义务人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二)集中汇缴。由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向缴纳义务人收取款项并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收款凭证,然后汇总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政府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纳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核实,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通过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区财政部门、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应定期就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区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确保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资金款项一致。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资金性质、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及编码,实行分类管理及核算。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管经费(含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政府非税收入中提取费用。
第十八条 乡镇非税收入纳入区财政管理,由各乡镇财政所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纳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中央、省、市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执收单位应按票据种类设置登记簿反映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改部门应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应依法对财政、发改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应执行到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或任免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唐山市丰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丰政办〔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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