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4 11:0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

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为保障小锅炉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方式为辅,新能源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在电力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坚持政策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

制定淘汰小锅炉“以奖代补”、“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进程。供热、燃气、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好本企业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优势,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积极协调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经营权移交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相关补贴、优惠政策,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利用3年时间,全面淘汰建成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工作任务

1.热源建设

积极推进东南热电厂工程建设,加快区域供暖锅炉房和调峰锅炉房建设,到2017年,全市供热能力应满足全市城市发展供热需求和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需要。

2.气源建设

谋划天然气引进工程,为燃煤占一次能源65%以下提供保障。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及中石油沟通协调,推进中石油天然气东北大干网建设,力争201410月底建成。同时,加快天然气储备库建设进程,实施中石油双阳区10亿立方米调峰储气库建设工程;启动天然气公司和燃气公司5000立方米和10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储罐建设工程,提高我市气源保障能力。

3.燃煤小锅炉淘汰

1)淘汰方式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目前不能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改造。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以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新能源。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淘汰任务

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分三年进行。2014年,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5年,淘汰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淘汰本条12项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每年14)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每年5月—12)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总体工作目标及淘汰计划,组织实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协调解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其中,采暖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015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生产、商用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2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1月—次年2)

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改造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前后照片等资料,向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财政、公用(住建)、环保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采暖锅炉、生产及商用锅炉验收审核材料分类汇总后,分别报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对各区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各区财政部门向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五、补贴政策

(一)补贴原则

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政府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采暖小锅炉并网补贴资金由市里承担,生产和商用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供热企业、用户承担。

(二)补贴标准

1.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补贴

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60元的一次性补贴;非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贴。

2.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现锅炉经营单位予以每吨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淘汰后不再新置锅炉的,予以每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更换生物质燃料锅炉补贴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产权单位予以每吨5万元一次性补贴。

4.经营权补偿

具有供热经营资质单位的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后,不再从事供热经营的,按照原供热锅炉额定容量,予以每吨15万元一次性补偿。

(三)特殊规定

1.采暖与生产(商用)兼用锅炉,采暖部分并入集中供热网的,按照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生产(商用)部分更换清洁能源锅炉或采用新能源技术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有关规定补贴。新设置锅炉吨数大于原有锅炉吨数的,按原有锅炉吨数予以补贴。

2.未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更换生物质锅炉等不符合《通告》有关要求的,不予补贴。

3.民用采暖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方式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天然气公司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锅炉淘汰工作一包到底,全面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市政府对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辖区,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考核时实施“一票否决”。

(三)制定优惠政策

对淘汰燃煤小锅炉工程给予免收占道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供热管道工程挖掘路面及绿化恢复按成本价收取。燃气公司免收“煤改气”工程入网费,燃气工程设计费减半征收。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和非居民电采暖改造工程,采暖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1千伏以下,执行0.5424/Kwh1千伏以上,执行0.5324/Kwh)。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使用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的,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实行峰谷平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价格优惠政策。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列入政府淘汰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其产权单位(业主)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辖区政府应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公用部门不予受理供热经营许可年审。对有供热能力但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予批建新上热源项目,不准发展新建热负荷,同时扣发政府供热补贴资金,降低信誉等级,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统筹协调工作,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予以行政处罚。市公用局负责按照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体目标,统筹制定全市热源建设规划,提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具体措施,综合协调各区、开发区采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上报“煤改气”新增天然气用量指标,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制定“煤改电”优惠电价、集中供热入网费减免以及供热、燃气工程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市工信局配合公用、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锅炉的淘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评审、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推进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锅炉拆改、并网需求,制定工程挖掘、路面恢复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市质监局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拆除锅炉房涉及的资产处理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燃气公司、天然气公司负责加快实施气源保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燃气改造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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