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长春市绿园区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4 11: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长春市绿园区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全区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集约利用土地,提高项目质量,促进项目及时开工、快速建设、按时投产,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项目准入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长春市绿园区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长春市绿园区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长春市绿园区新引进工业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区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集约利用土地,提高项目质量,促进项目及时开工、快速建设、按时投产,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条件

第一条 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园区产业布局总体规划。

第二条 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少于每公顷3500万元,年产值原则上达到每公顷4000万元,年税收原则上达到每公顷30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建设内容核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公顷、不超过5公顷,重大项目可适当放宽用地限制,并“一事一议”。

第四条 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等用地比重和绿地率等指标均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落位程序

第五条 落位申请。投资主体到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领取并填报《绿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落位申请表》,同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投资主体情况后,将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上报区发改局统一纳入初审项目范围。

第六条 项目初审前,投资方需提供项目预审材料,主要包括投资方背景资料、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生产设备明细表、项目拟建内容明细表,作为参审部门和专家研讨论证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引进项目进行联合初审,重点审查企业的投资实力、经营业绩和项目建设方案。

第八条 项目初审会程序。

(一)投资单位或投资方介绍投资方案;

(二)参审部门、有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研讨论证。研讨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的合理性,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投产后的预期效益等;

(三)投资方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四)形成综合初审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区政府审定通过的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落位协议;需要改进的项目,投资主体根据审定意见调整后,重新履行初审程序。

三、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条 工业投资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工业投资项目必须落位工业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新上工业投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第十二条 工业投资项目一律通过国土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平方米,如遇国家及省、市国土管理部门调整土地出让价格,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四、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主体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

(二)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对投资规模大、工程体量大、工艺要求高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建设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项目建设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建设行为;

(五)建立项目督查、通报机制,区发改局定期督查并通报新引进项目推进情况,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按照项目落位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督促投资主体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并对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投资主体按期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书面提出项目竣工报备申请,并提供相关报备资料;对经审核达到竣工报备标准的项目,纳入日常管理,享受各级、各类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新引进工业投资项目如存在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地用途、未按规划建设和未按时开工建设等行为,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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