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承德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8 12:3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承德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融资决策及运行机制,防范和控制政府投资风险和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融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承德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承德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完整)


承德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融资决策及运行机制,防范和控制政府投资风险和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融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政府融资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县级政府置换债券资金,并已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含临时追加)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县级政府具有投融资功能的经济实体,为实施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而举借的债务资金,包括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市场化运作引入,但需由县政府或县级财政兜底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统筹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树立效率和效益观念,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同时,努力实现政府投融资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县政府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投融资领导小组)是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项目审定批准。县投融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  承德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控公司)是县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和投融资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牵头落实项目投融资方案,对实行参控股管理的其他经济实体实施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承德县城发实业有限公司、承德县广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县恒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城东产业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县承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润达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确定为县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统称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开发项目的融资、投资和组织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投融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融资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建设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融资方案应遵循节约适度、封闭运行,融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与债务风险评估、部门意见征求、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  年度投融资计划按照筛选提报、事前论证、集中决策、下达执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

()拟提报下年度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实施计划初步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政策因素、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融资额度、融资条件、风险控制、收益估算等,在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于每年1015日前,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每年1120日前,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国土、住建、金融办、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融资初步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初步计划,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1130日前,由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投融资初步计划,逐项研究确定政府投融资项目、项目投资及融资方案、项目法人等,形成下年度投融资计划草案;

()每年1210日前,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将审议通过的下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经履行程序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下年初,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实施计划,明确承担投融资项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未列入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私自组织建设,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资金,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追加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工程造价或投资预算等经财政投资评审认定超过下达计划概算10%的,需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在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其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受金融政策影响与下达的计划方案出现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要充分研究利用国家金融政策,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选择适宜的金融产品,强化融资贷款条件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投融资项目单位根据投融资计划签订融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融资资金、财政资金的项目,其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其他方式的,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项目资金结余的,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结算、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审计手续,及时转增固定资产,需要移交的,及时向相关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经营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无论单一项目还是综合项目,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要编制经营性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强化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成本费用控制。

第十六条  经营收益是指县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投资建设过程中所获取的经营收入、服务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

1)经营收入。建设项目建成后取得的合理经营利润、资产转让收入、广告收入、冠名权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租赁收入等;

2)服务费收入。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取得服务费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股本分红收入、财政贴息收入、投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工程质量奖励等。

第十七条  经营收益使用原则:

(1)一般情况下用于企业积累;

(2)按国家规定上缴资本经营收益;

(3)根据项目特点可建立融资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建设周期长,融资规模大的综合项目偿债准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县国控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参控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强化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规定,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依法依规高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及相关贷款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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