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8 12:00:05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精选推荐】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统称为“承办机构”)根据我局工作职责,以市城乡规划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符合有关要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对行政许可进行变更和撤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且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核的。

第四条  市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重大执法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重大执法决定有关材料;

(二)征求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三)报请承办机构主管局领导同意;

(四)提交法制审核材料。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类应提交拟作出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类应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和作出执法决定的依据材料;

(五)需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完善。

承办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承办机构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局相关领导或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要件之一。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况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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