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7 08:0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核实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分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普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核实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分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机制,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拟定解释,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协调管理工作,全区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参照执行。

第三条 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在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遵循“统一领导,区镇联动,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每3个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和共享交换。

第二章  普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地址、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七条 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采取全面登记的方法,根据普查对象不同类型和规模,分别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立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通州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质检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

通州工商分局同时负责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每3个月与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进行共享交换;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经济普查的企业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

第四章  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最近一次开展的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形成安全生产条件普查企业底册,做好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表的填报、审核和归集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审核制度,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对普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更新机制。通过共享工商部门新增企业登记信息或者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获取新增企业信息,并在企业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工作。

属地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需要注销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街道(乡镇)和区相关管理部门逐级审核。

企业迁出北京市辖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迁出北京市辖区的,参照注销程序进行处理;若迁到本市其他区县属地的,参照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办法和相关普查纪律,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安全监管局联合区统计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更新维护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根据业务需要在各级政府部门内进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信息使用审批程序,普查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仅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用,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承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的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企业普查实施中的各环节实行检查验收,加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利用。

对普查中所获悉的涉及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获取的单位、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随意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中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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