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16 20:4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明晰责任,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用工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势态,努力实现全区范围内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行政监管、行业主管、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定期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将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比例高的行业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范围,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

3.区新农办负责直接管理的新农村建设工程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信访办、通州公安分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4.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密切配合,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5.区国资委负责监督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保障措施情况,协助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6.区总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吸纳到工会组织中,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7.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工商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区人力社保局加强信息沟通和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区信访办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的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部门,由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9.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对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具备起诉条件,能够在区法院、劳动仲裁立案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区人力社保局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需要公证的,依法予以公证,农民工凭公证书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10.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好辖区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11.区财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资金,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12.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人力社保局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对欠薪逃匿、恶意拖欠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查处。

13.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二)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1.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考勤制度,建立“三本台账”,即用工人员台账、施工考勤台账和工资发放台账。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责任,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强化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率。区人力社保局要依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合法用工单位与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数额、停工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相关内容。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好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作用。

3.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实名发放“一卡通”制度,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4.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农民工须知,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工资支付明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5.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监控网络。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将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首要内容,及时发现解决欠薪隐患。完善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评价内容,记入信用档案。要加强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衔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将欠薪情况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所有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都要按规定报送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和建设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同时,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6.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认真落实《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精神,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7.建立部门协调约束制度。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足额落实建设资金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拨付证明,否则不予备案。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巨大的企业,依法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8.建立健全联动处置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建联合检查组,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通知通州公安分局、所在地乡镇政府人员参加。要强化预警预防、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理,采取常态监管、现场排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对招用农民工较多、容易发生拖欠问题的企业加强重点排查,特别是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要逐个走访检查,对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或出现的拖欠苗头,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9.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制度。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司法局等部门要深入农民工用工较多的重点领域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普及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及解决途径、行政机关职责、用工单位义务等有关知识,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避免发生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爆发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机制

1.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主管部门要在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在重点场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重大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

2.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畅通“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3.依法鉴定工程质量。对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予以依法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或具有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工程款未按合同履约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限制其竣工备案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明确清偿主体责任。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清偿欠薪的全面责任。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劳务分包费,致使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要依法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加大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举报投诉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立案,尽快调查,查证属实的,要立即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区人力社保局要尽快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保护劳动所得,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信访办、区维稳办、区新农办、通州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和重点案件会商机制,及时协调应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着力构建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落实区领导小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辖区内企业拖欠工资防范处置工作。

(二)加强应急处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问题,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公安分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确保一旦发现突发事件苗头,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确保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及时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群众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三)严格行政问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要严格行政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59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824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的意见》(通政发〔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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